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5年药品目录》构成
《2025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219种,其中西药部分1398种,中成药部分1336种(含民族药9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25种(含竞价药品,其中:西药367种、中成药58种),青海增补民族药品60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1042种(含青海省增补中药饮片150种)。
二、规范医保支付标准管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需及时在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省医保局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我省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2025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三、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政策
各市(州)医保局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29号)、《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5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保障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3〕82号)要求,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5版)》,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提升特殊药品“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同时,要严格执行《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4〕79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四、扎实推进药品目录落地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省医保经办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省金保工程办公室要尽快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进一步完善智能审核监控规则。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
(二)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58号)要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作用,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院内药事会,确保做到“应配尽配”,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要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四)鼓励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五、执行时间
《2025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4〕81号)同时废止。
《2025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