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公告 > 上海市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7 8:15:53
注:本公告含有附件,如需了解详情请在PC电脑端下载查看附件。
  

沪医保中心〔2024〕96 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开展价格风险处置的函》(医保办函〔2024〕100号)、《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40号)及《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7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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