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保中心〔2024〕96 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开展价格风险处置的函》(医保办函〔2024〕100号)、《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40号)及《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7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