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保办发〔2024〕16号
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根据新冠治疗药品阿泰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首发报价信息和确定的管理类别,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最高支付标准联动天津市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按乙类药品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规定执行。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