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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3/29 14:48:01
注:本公告含有附件,如需了解详情请在PC电脑端下载查看附件。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59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过项目受理、专家遴选、基金测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会议审定等程序,并报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现将痹通外用液等3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谈判确定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本次调整结果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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