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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执行四批次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9/14 13: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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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江西牵头的干扰素和十六省(区)联盟、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和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下称“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具体本次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和约定采购量明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周期
    本次江西牵头的干扰素和十六省(区)联盟、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吉林省中选结果将于2024年9月20日正式执行;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顺延至2025年7月31日。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其中干扰素省际联盟采购周期为4年;江西牵头十六省(区)联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及时组织建立配送关系,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未在吉林省挂网采购的,请各中选生产企业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公告要求及时响应,按时完成相关操作。
    (二)下发约定采购量。按照各省际联盟采购规定的比例确定各市(州)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次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下发。其中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不低于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如约定采购量有变化,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签订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由医疗机构授权,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有关医疗机构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四)规范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要在约定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落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
    (六)落实各项医保配套政策。各地医保部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负责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不按照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应采取惩戒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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