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公告 > 关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
关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9/9 17: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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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

  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精神,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

  将仙茅乳癖消口服液等188个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确定了全省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是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执行各统筹地区待遇政策。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限本医疗机构使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分别报经省医保局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其调剂使用的药品费用可纳入相应基金支付范围。

  二、《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信息变更

  对乳癖安合剂等91种《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规格或支付标准等信息进行了变更,将安尔神颗粒、三甲益肝颗粒2种医疗机构制剂调出《目录》。

  三、新增纳入《目录》的中药饮片

  将金盏银盘等24种中药饮片新增纳入《目录》,按甲类药品管理。备注中标注“□”是指单独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标注“□”饮片组成的处方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

  四、新增纳入《目录》的中药配方颗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将符合国家或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取得上市备案号(河南省内生产企业)或跨省销售备案号(河南省外生产企业)获准在河南省内销售、且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我省增补的中药饮片所对应的397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全省统一执行30%的首自付比例,有关医保支付限定条件按照医保药品目录中对应的中药饮片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目录,不得擅自调整药品甲乙分类、首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和备注信息等内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各统筹地区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三)各级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对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及费用进行监测,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处方调剂及合理使用管理,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规范使用,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在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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