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阳光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等文件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2023年第二批药品阳光挂网公示期间,不存在申投诉的药品予以公告,挂网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执行。对公示期间涉及申投诉的相关药品,请看相关公示处理结果。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产品挂网后及时建立配送关系,并按时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和采购需求。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