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中选价格政策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更新结果,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现对部分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进行更新,本次调整涉及中西成药872个品规,中药配方颗粒5个品规(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3日零时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附件:部分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