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云南省参加由湖北省医保局牵头组织的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成药联采),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做好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全国中成药联采的中选企业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自2026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时间在“云南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线下采购。
(二)严格价格执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省采购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在优先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规定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和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如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五)强化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纳入“供应清单”属同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
(六)强化监测管理。各州(市)医保局要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要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辖区内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置,并向省医保局报告。
(七)形成政策合力。各州(市)医保局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围绕中选药品临床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环节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开展中选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切实做好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
附件:点击查看大图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企业供应清单.pdf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