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云南省参加由山东省医保局牵头组织的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药饮片联采),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6年10月20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2026年10月20日—2027年10月31日),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云南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fw.ynylbz.cn/#/Index)进行注册和角色认证,已在云南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取得账号的机构可以沿用原账号登录,进入“网上服务大厅”后,点击“医药采购登陆”入口。中选生产企业自己进行配送的,在“基础设置”时选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进行认证后即登录云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已导入招采子系统“中药交易管理(饮片、配方颗粒)”模块,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各医疗机构应落实结算主体责任,按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保障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药品的质量负责,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品种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应加强生产储备,根据协议采购量保持一定储备规模,保障中选药品价格和供应稳定。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三)加强采购供应监测。各州(市)医保局要密切监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于不能保障稳定供应、医疗机构反馈中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承诺中选药品标签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但实际供应中选产品未标示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对于督导整改后仍不到位的,要向省医保局书面报送有关情况,省医保局报告联采办按照《采购文件》等规定进行处置。
(四)及时响应处置。各州(市)医保局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省医保局,上下协同,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五)各部门协同推进。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落地是保障群众享受集采成效的关键环节,社会关注度高,各州(市)医保局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形成政策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
附件: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云南).pdf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