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相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和《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品种范围
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三)企业范围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
二、采购周期
(一)采购周期自2026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27年10月24日24时,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在当年协议采购量2倍以内的,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超过当年协议采购量2倍以上,经与我省该品种等级所有中选企业协商后均无法供应的,经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后,可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省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联采办。
三、执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自动调取本次中药饮片集采中选产品信息并直接挂网,相关企业无需进行操作。
(二)建立配送关系。相关药品的中选(代理)企业要及时响应省平台的通知公告,按照时间节点审慎填报配送关系。通过省平台完成相关操作,视同已建立配送关系。中选结果执行时,省平台将启动配送关系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三)划拨预付金。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依据辖区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预付金的测算与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
四、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及时签订《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生产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配送企业,报请属地医保部门,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三)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各有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10月23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凡属于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中选企业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当遇到药品质量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部门上报。
五、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督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各市医保局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加强与有关企业沟通,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将生产企业的问题上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生产企业整改。对于督导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省医保局将向联采办报送有关情况,联采办将按照《采购文件》等规定进行处置:
1.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协议、不能保障稳定供应的;
2.医疗机构反馈中选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组织本地专家研判不符合《采购文件》等要求的;
3.医疗机构反馈中选企业承诺中选药品标签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但实际供应中选产品未标示的;
4.其他不能保障供应以及存在质量等问题的。
(三)加强履约监测。各市医保局要密切监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自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的第3个月起,各市医保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
(四)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解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供应;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集采政策,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