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民族药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等有关规定,支持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根据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用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现就组织开展民族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条件
(一)申报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且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民族药,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民族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2.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纳入《药品目录》的情形;3.具有明确的民族医药理论依据和临床应用基础,在我省医疗机构有实际临床使用;4.药品质量标准完善,说明书和标签符合有关规定。
二、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自愿申报,于2026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版及PDF版)发送至邮箱(gsyyfwglc@163.com),申报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药品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纸质版材料邮寄至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01号)医药服务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民族药申报表》(见附件);2.《药品注册证书》及药品批准文号、药品说明书复印件;3.药品质量标准及质量检验报告;4.《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省内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情况(医疗机构名称、使用科室、近两年使用量等);6.药品价格资料(全国至少3个省市中标或挂网价格信息);7.《卫生部药品标准》1998版或《中国药典》或国家药监部门药品注册标准等证明药品为民族药的相关文件。
四、评审与实施程序
(一)形式审查。省医疗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限期补正。
(二)专家评审。组织药学、临床、医保管理和民族医药等方面专家开展联合评审,形成拟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民族药名单。
(三)结果公示。拟纳入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实施。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后,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于2027年1月1日起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同步实施。
联系人:李小芹,联系电话:0931-8127130
附件: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民族药申报表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