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相关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品种范围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2)。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各医疗机构)。
(三)企业范围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简称各有关企业)。
二、采购周期与协议管理
(一)采购周期自2026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28年12月31日24时。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年度)不足一年时,协议采购量按照月数进行折算。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执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
中选企业可按中选价格在我省直接挂网供应。对本次集采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
在信息公开大会后获取国家医保编码的中选企业药品,接受按同企业同剂型同规格中选价格差比价规则计算的价格,可在我省平台申请挂网并可按中选药品管理。
本次集采未中选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挂网价格,按照我省药品挂网政策予以调整。
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药品的中选(代理)企业要及时响应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通知公告,按照时间节点审慎填报配送关系。通过平台完成相关操作,视同已建立配送关系。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启动配送关系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对于接续品种的中选企业,也需重新建立配送关系。
(三)签订采购协议并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依据辖区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预付金的测算与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
四、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及时签订《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生产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配送企业,报请属地医保部门,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三)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各有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10月23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中选企业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当遇到药品质量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部门上报。
五、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六、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
各市要畅通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医疗机构要将相关情况上报所在地市医保局;市医保局要加强与有关企业沟通,协调解决配送方面问题,及时将生产企业的问题上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生产企业整改。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省医保局将及时上报联合采购办公室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加强结果执行的监测分析
各市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重点关注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采购组药品采购量比例及金额等数据,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压实中选企业、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的责任。
(四)优化集采药品使用考核
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内的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其他全国中成药联采批次可参照执行。
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各市可按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市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要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解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供应;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6-1)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