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药品范围。全国中成药联盟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上述批次集采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6年10月15日起,统一执行以上集采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026年10月15日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价格执行。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对本次集采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未中选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二)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三)优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考核范围。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内的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其他全国中成药联采批次可参照执行。
(四)强化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对于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中选企业,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保障供应。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采高价不采低价等问题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提醒,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五)形成政策合力。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压实责任,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支付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