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2021〕1号)、《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中成药集采)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积极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
(三)执行时间
自2026年9月30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中成药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最后一年签至采购周期届满。续签采购协议时,各级医保部门要综合考量辖区内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三、做好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6年9月24日前做好中成药集采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对本次集采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我省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中成药集采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规定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若中选药品存在不公平价格、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治理要求进行调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组织做好协议采购量分配、导入等相关工作。中选企业要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于2026年9月29日前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做好生产供应和备货准备,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订单,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采购过程。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加强执行监测分析。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密切关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采购组药品采购量比例及金额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提醒,必要时可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确保集采政策落地见效。要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供应滞后的,应通过函询、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多方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要指导医疗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地)医疗保障局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药品质量问题相关信息后,应尽快向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踪处置进度,同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四)优化集采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结合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合并考核。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指导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
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中选
品种供应清单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