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5﹞10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等相关要求和判决书相关线索,部分企业(附件1)涉嫌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取预(拟)评级函
请相关企业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件、被授权人持授权委托书)现场领取,领取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二、提交申诉、修复材料
预(拟)评级非正式评级,如对预(拟)评级结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正式提交书面申诉函。
失信行为可自本公告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修复,修复要求对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附件2)递交书面材料,未修复及申诉、修复不符合要求者,将予以正式评级并向社会公布。
领取地址:省医药采购中心督查科(614)
材料递交地址:省医药采购中心咨询室(610)
附件1 企业名单.xls
附件2 医药价格招采和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pdf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