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公告 > 四川省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4/30 15: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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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6〕2 号)精神,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中药饮片支付范围

    (一)全面执行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中药饮片目录》)。目录由国家准入和我省准入两部分组成,省级增补品种455个,目录内品种参照甲类药品管理。

    (二)原纳入我市基金支付范围但未列入《中药饮片目录》的中药饮片,设置6个月报销过渡期,过渡期内做好用药衔接与品种替换,过渡期结束后停止基金支付。

    二、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

    与《中药饮片目录》内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同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严格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严格按照省医保事务中心统一下发的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调整目录类别、限定支付范围,完成我市信息系统与数据库更新。

    (二)严格规范目录执行。各县(区)、各定点医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药饮片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擅自增减品种,不得变通扩大支付范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审核、监督与管理,规范中药饮片使用。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面向医务人员、参保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用药预期,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与待遇落实。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分别报送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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