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6〕2
号)精神,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中药饮片支付范围
(一)全面执行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中药饮片目录》)。目录由国家准入和我省准入两部分组成,省级增补品种455个,目录内品种参照甲类药品管理。
(二)原纳入我市基金支付范围但未列入《中药饮片目录》的中药饮片,设置6个月报销过渡期,过渡期内做好用药衔接与品种替换,过渡期结束后停止基金支付。
二、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
与《中药饮片目录》内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同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严格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严格按照省医保事务中心统一下发的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调整目录类别、限定支付范围,完成我市信息系统与数据库更新。
(二)严格规范目录执行。各县(区)、各定点医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药饮片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擅自增减品种,不得变通扩大支付范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审核、监督与管理,规范中药饮片使用。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面向医务人员、参保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用药预期,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与待遇落实。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分别报送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