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一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68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一采购年续签工作,本次续签的第九批国家集采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第十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二、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一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68号)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