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35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第十一批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6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8日。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执行“一刀切”。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三、各地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35号)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