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根据《关于推进全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浙药采〔2025〕9号)等文件,经企业主动申报、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阳光挂网采购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即日起执行。 新纳入平台阳光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相关生产企业应及时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好产品的配送关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产品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