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LC-YPJX-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要求和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现就做好1-8批国家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以下简称“国采接续采购”)落地实施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采接续采购的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药品(详见附表)。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国采接续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采接续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广东招采子系统)。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国采接续采购(1-8批)采购周期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从2026年3月31日至2027年3月30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每年续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中选品种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产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各采购平台要组织好年度采购量确认工作,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年度采购量,如有特殊原因需调减的,可通过广东招采子系统提交说明(盖单位公章),地市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采购平台予以调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管理。本次国采接续采购中选企业相关中选品种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不接受调价的予以撤网处理。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非中选产品将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要求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同品种询价基准的,可增补获得中选资格,但增补当期不确定约定采购量,具体流程由接续采购办公室另行公告。
(二)做好集采药品的挂网和合同签订工作。各采购平台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中选和非中选产品价格调整等工作,提前公开各地市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及时清理采购平台旧的挂网信息,同时停止旧合同下订单功能,做好采购期内相关中选产品网上采购、交易、结算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实际执行情况。
(三)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药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和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也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适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不得“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在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其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四、其他
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本次国采接续采购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医药机构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各级医保部门收到本辖区内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地市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进处置。开展培训,确保国采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LC-YPJX-2026-1).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