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2号),经企业申报、梳理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长期无交易条件撤销挂网产品予以公布,即日起执行。具体产品见附件。
附件:长期无在线交易撤销挂网产品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