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1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请市医保中心做好此文件精神宣传解读工作,按照省医保局发布的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更新维护本市医保信息平台数据,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信息对照,并督导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合理备药;各级医保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新版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宣传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报告。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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