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推进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工作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加快推进网上采购工作,确保3个月内实现网上采购。新增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通过采购平台采购作为前置条件,确保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网上采购流程。
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采购、销售行为,支持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关注所经营的医保药品与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差距,定点零售药店参照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网上采购工作。
二、细化工作流程支持网上采购
采购机构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功能,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全面接入采购平台。完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采情况监测统计分析,将定点医药机构网采情况纳入协议考核,科学合理确定考核细则。
三、加强医保经办管理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完善协议文本内容,加强日常履约情况核查,对发现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机构,按协议要求处理。市、区医保部门加强联动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采购情况纳入监督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追溯码采集应用
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药品追溯码“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要求,医保部门加强追溯码采集应用,完善从采购到结算的追溯码采集应用流程,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五、协同推进网上采购工作
定点医药机构要完善内部工作流程,按要求接入采购平台,实施网上采购工作。医保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工作沟通和衔接,协同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在充分尊重医疗服务、医药市场运行规律的前提下,推动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网采率逐步提高。做好网上采购工作与预警亮牌管理机制的衔接,协同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与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持续优化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定点医药机构的问题和建议,确保网上采购工作稳妥推进。
市医保局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