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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8/29 8:44:47
注:本公告含有附件,如需了解详情请在PC电脑端下载查看附件。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直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切实做好参保人用药保障,经省医保局评估,决定继续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为保障相关待遇有效衔接,我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梅市医保函〔2023〕86号)同步延续实施。如后续文件修订或废止,以新修订文件或废止通知为准。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

    2.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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