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关于公布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ZYYPLM-2024-1)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湖北中选药品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该批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5年7月31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执行至2026年7月31日,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于执行时间前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医药价格和招采服务网”(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应优先采购使用相关中选产品。
(二)严格价格执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四)保障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规格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应加强生产储备,根据协议采购量保持一定储备规模,保障中选药品价格和供应稳定。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医药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五)强化监测管理。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药机构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不能按时保障供应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同时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主动开展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高质量完成中药饮片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