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 吉林省关于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
吉林省关于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4/18 16:59:06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工信局、药监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信局、药监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信局、药监局,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军队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执行清单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吉林省药品,按照中选结果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吉林省药品,按照降价结果执行,具体药品清单详见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

    三、执行时间

    本轮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吉林省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降价结果于2025年4月25日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成立中选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要在约定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确保按时回款,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三)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组织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货款支付及临床用药需求;工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药监部门强化中选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主供企业、备供企业和第二备供企业挂网及非中选药品降价工作。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保定点资格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应采取惩戒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4月14日


关注微信 yy123 冀ICP090205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