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78号)的要求,为做好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品种的接续采购工作,现本次集采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落地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品种范围:根据《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40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产生的中选/中选限量结果清单(详见附件1)以及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流标品种,详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本次采购主体为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首年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是将公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上确定的首年协议采购量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上填报的首年采购需求量按照首年采购周期实际执行的天数折算后的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3)。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原则上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执行要求: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疗机构已确认协议采购量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所属企业仍需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采购文件约定,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如确需继续采购的,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中药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属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在保护期限内的品种)的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
(二)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采购主体责任,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责任主体,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将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反馈配送企业备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1.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中选限量结果表(详见电子版)
2.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流标品种,详见电子版)
3.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中选限量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表(详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