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41条国谈、竞价或商保产品挂网价格超最新医保支付标准或承诺价,请相关企业于2025年12月22日前在平台提交联动参考价、本省最高参考价的调整申请,若逾期未进行价格调整申请或调整不到位的产品,将暂停交易。 附件:附件-超支付标准及承诺价产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