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公告 >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调整及申报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调整及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16 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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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现就开展2026年门诊特殊用药目录调整及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内药品为国家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西药、竞价药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门诊慢特病目录以外病种治疗药品。

    (二)用于治疗罕见病药品。

    (三)用于治疗重大疾病、价格昂贵、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替代性不高、治疗周期较长的药品。

    备注:(二)和(三)满足一项。

    二、申报主体

    本次调整工作采取企业申报制。

    三、申报材料

    (一)纳入《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申请函,包括所申报药品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医院及药店供应保障情况;

    (二)纳入《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申请表(附件1);

    (三)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申报资料承诺书(附件2);

    (四)法定药品说明书。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线上投递资料渠道: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Excel版及盖章的PDF版)发送至电子邮箱(nmgyyfwglc@163.com),申报邮件主题统一命名格式为:联系人姓名+企业名称+联系电话。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材料不全、遗漏且未在受理时间内补全或超受理时间提交的,我局一概不受理。

    (二)线下投递资料渠道:纸质版材料请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67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613室,收件人医药服务管理处。

    (三)申报截止2025年12月17日。(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报送需求)

    四、结果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规范用药保障管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资料审核及专家评审工作,最终结果将及时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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