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在我省的落地执行,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我们草拟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12月2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件syyc2019@yeah.net。属于个人建议的,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附件: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
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在我省的落地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
(一)《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9号)同时废止。
(二)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三)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的医保支付标准。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对已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6)》(以下简称《2026年特药目录》)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由省医保局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未纳入该目录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我省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医保局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我省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五)《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持续做好特殊药品的管理工作
(一)经专家评审,将《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新调入的57个药品同步纳入《2026年特药目录》;《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4个药品、经企业自愿申报且专家评审同意调出的2个药品,同步调出《2026年特药目录》,执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管理,其药品分类、医保支付限定条件等按《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调整后,《2026年特药目录》共300个药品。
(二)各市(自治州)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
三、扎实做好《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落地工作
(一)省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将《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调出,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及时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医院端、药店端数据信息更新及维护工作。省医保局根据新目录对智能监控规则进行更新配置,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药品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各统筹区可按程序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本地化规则维护,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二)各统筹地区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地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统筹地区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谈判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鼓励各统筹地采取积极措施推介谈判药品与定点医药机构对接;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激素等有关部门禁止零售药店经营的谈判药品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配备供应。各统筹地要以《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于2026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及新增医保药品配备情况、“双通道”药店配备药品情况报送省医保局。
(四)各统筹地医保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等,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统筹地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鼓励各统筹地医保部门加强与商保机构的协同,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切实便民利民惠民。
(五)各统筹地医保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并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加强本单位从事医保、医疗、药学、护理、财务、价格等业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大力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以及落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请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https://www.nhsa.gov.cn/
2.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请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https://www.nhsa.gov.cn/
3.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6年).xlsx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