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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2 17:16:44
  

苏医保函[2025]14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企业,相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推动集采工作提质扩面,提高群众用药可及性和便捷度,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对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推进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参与医药机构范围

    1. 基层医疗机构:上年度有集采(指国家、省级及省级联盟集采及其接续采购,下同)中选品种采购记录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应参与“三进”工作,并对上年度有采购记录的集采品种应报尽报、应采尽采;鼓励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参与。

    2. 民营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三进”工作。

    3. 零售药店: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三进”工作。

    (二)参与药品范围

    我省在执行的所有集采中选药品,均纳入集采药品“三进”供应范围。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价格管理。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便民药店”应以不高于我省集采中选价销售药品。鼓励其余参与“三进”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不高于我省集采中选价销售集采中选药品,如加价则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集采中选价15%。参与“三进”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措施,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二)强化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购销合同保质保量生产供应,合理选择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配送企业,督促配送企业加强管理,保障时效和质量,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拖延配送。

    对已报量签约的“三进”医疗机构,将其集采产品订单纳入中选产品配送率计算范围,配送企业应在订单生成后2日内响应配送。对其余“三进”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在订单生成后7日内响应配送。

    对已报量签约的“三进”零售药店,将其单笔配送金额不少于200元的订单,纳入中选产品配送率计算范围,配送企业应在订单生成后7日内响应配送。

    (三)保障及时回款。“三进”医药机构要按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晚于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的月底。

    (四)加强定点管理。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将集采药品配备情况纳入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的遴选条件,优先将具备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且参与集采“三进”工作突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参与机构。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组织确定本地区参与“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对明确应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直接纳入“三进”医药机构名单,对鼓励参与“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由相关医药机构向属地设区市医保部门提交申请,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汇总后发布本地区“三进”医药机构名单并动态调整,具体名单信息同步报省医保部门备案。

    (二)开展集采报量。省医保部门结合集采执行周期,组织“三进”医药机构在省招采子系统申报集采品种采购需求,并将“三进”医药机构采购需求汇总后推送给集采中选企业。

    (三)确认集采报量。集采中选企业对“三进”医药机构的采购需求进行确认,其中:对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报量需求,中选企业应予以确认;对零售药店达到一定数额的报量需求,中选企业原则上应予以确认。

    (四)签订采购合同。省医保局组织“三进”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根据双方确认的需求签订采购合同。

    (五)开展采购配送。“三进”医药机构应通过省招采子系统采购签约集采品种。鼓励“三进”医药机构集中批量下单,降低配送成本。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根据医药机构下单情况,及时做好供应配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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