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20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