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我省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进”行动以来,为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和便捷度、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25年江西省“三医”协同十大便民惠民举措>的通知》(赣卫医字〔2025〕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进一步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工作)走深走实通知如下。
一、扩大“三进”单位覆盖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和地方组织集采,下同)。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等有关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并采购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中选药品,原则上各统筹区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均应参加。争取到2025年底,全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集采药品“三进”单位(以下简称“三进”单位)覆盖率达70%以上、2026年底达80%以上。
二、加强“三进”单位常态管理。自愿申请参加的“三进”单位须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1),原则上参加时间不少于一年。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及时确定“三进”单位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省级医保部门应及时汇总全省“三进”单位采购需求,统一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三、动态更新“三进”药品品种。省级医保部门按照“自愿申请、即申即纳、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将集采药品中选企业提交申请(详见附件2)并承诺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的药品纳入《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工作药品品种》(以下简称《“三进”药品品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治疗药品纳入《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以下简称《“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定期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
四、加强基层用药品种衔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等情况,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集采中选药品为重点统筹确定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用药目录,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种类衔接,规范扩展基层联动药品种类,不断增强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
五、做好集采药品采购配备。“三进”单位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自主从《“三进”药品品种》和《“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中遴选药品品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原则上集采药品配备数量民营综合型三级医疗机构不少于80种、其他民营医疗机构不少于50种、零售药店不少于50种,其中《“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药品选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设区市为单位配齐《“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
六、推动集采报量平台采购。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三进”单位在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注册药品采购账号和开展采购。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三进”单位,鼓励和引导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鼓励“三进”单位根据需求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并积极完成约定采购量。
七、规范执行集采价格政策。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与所在地区签订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药械价格与集采”相关协议条款要求销售集采药品,并双标签公示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中选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按集采中选价格顺加不超15%销售集采药品,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各地可探索将本地区定点零售药店量价比较指数水平和集采药品加成比例相挂钩,对指数持续偏高的适当降低加成比例,进一步推动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整体价格趋于合理。鼓励“三进”单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在各类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应标识“集采药品”字样且线上销售价格应与线下销售价格一致,不得对集采药品抽取、摊派各类费用,配送服务费另行计算。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集采中选价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报告,省级医保部门核实后适时动态调整。
八、强化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三进”单位在省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压实各方采购主体责任。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履行保供承诺。鼓励中选企业优先选择管理规范、设施完备、覆盖面广、供应及时的配送企业,确保按需及时稳定供应。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属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品种》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支持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和群众用药需求,提高县域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九、加快集采药品货款结算。各级医保部门应遵照江西省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经办指南要求,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三进”单位是集采药品货款结算主体,应及时与医药企业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公立基层医疗机构集采药品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支持各设区市探索将直接结算范围扩大至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十、持续加大推广展示力度。鼓励“三进”单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悬挂集采药品标识,提升辨识度;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销售价格承诺,严格落实药品价格政策;统一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医保部门将在“江西医保药品比价”小程序中对“三进”药品和零售药店进行标识并动态更新,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三进”单位购药。
十一、强化集采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应将中选产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监督检查。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质量问题。“三进”单位应严格遵守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确保集采药品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
十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省、市医保部门要强化招采子系统集采药品“三进”功能模块运用,常态化开展集采药品“三进”执行情况监测。要建立健全“三进”激励约束机制,将参加集采、报量执行等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绩效管理,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予以激励约束。要对“三进”单位承诺药品配备数量未达标、不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合同约定、串换倒卖集采药品等,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或医保定点资格。
十三、协同联动抓好组织实施。推进集采药品“三进”是2025年江西省“三医”协同十大便民惠民重要举措,各级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举措,抓好组织实施;要强化医保协议管理、基层用药指导、药品流通监管、激励约束并举、价格监测比较等政策协同联动,鼓励和引导相关医药企业、医药机构、参保群众积极响应集采药品“三进”政策;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持续提高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唱响江西“集采药三进、方便又放心”品牌。
附件:1.参加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三进”单位版)
2.参加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医药企业版)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