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保函〔2025〕12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参加全国中药饮片集采的医药机构,按规定执行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中选结果见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结果),本次执行周期为1年(2025年11月1日-2026年10月31日),可视情况延长。相关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签订购销合同。
二、采购价格
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药饮片,不得议价。供应符合要求的小包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照每公斤不超过5元加价,以加价后的价格作为中选价格供应。鼓励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降低同品种非中选中药饮片采购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履约采购。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合同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二)保障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药品的质量负责,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规格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包括合同采购量以及超过合同采购量的部分,超过部分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应加强生产储备,根据合同采购量保持一定储备规模,保障中选药品价格和供应稳定。医药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三)及时结算货款。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中选饮片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预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中选饮片年度合同金额的30%。医药机构要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加强执行监测。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医药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药机构按合同约定完成采购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保障供应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并报告省医保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