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艾绒等308种中药饮片、809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云医保〔2023〕7号)继续执行。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并纳入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范围。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国家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三、自2023年版药品目录起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的,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继续按照协议期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给予保障(执行原谈判药品支付政策)。
四、《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和本次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纳入配备范围。各地要督促定点零售药店做好“双通道”药品配备,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谈判药品转常规目录药品配备使用,确保临床和患者用药需求。
五、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被调出的环孢素滴眼液(Ⅲ)、头孢托仑匹酯颗粒2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实行过渡期管理,2025年6月30日前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做好药品替换工作。
六、各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扎实推动目录药品落地;要根据省级医保药品数据库更新情况,及时通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做好数据更新维护,确保费用正常结算;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舆情监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组织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