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公告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4〕39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4〕39号)
发布日期:2025/1/9 11:13:05
注:本公告含有附件,如需了解详情请在PC电脑端下载查看附件。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

    (二)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工伤保险支付标准。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

    (一)根据《2024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将《名录》中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按照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执行(附件2);

    《名录》中未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且按照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药品,纳入国谈药门诊专项保障药品范围(附件3);

    《名录》中仅按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附件4),仍按我市现行支付政策管理方式实施管理。

    《2024年药品目录》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现行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原医保支付政策。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强化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管理,严格单独支付药品的待遇申请、审核备案、复查评估、费用结算等流程;根据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及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用法用量等细化具体单独支付药品的审核备案、复查评估标准;要压实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责任医师管理责任以及经办机构审核责任,不得将超说明书或超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强临床用药保障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个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

    (二)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相关药品的配供和管理,切实提升国谈药的供应保障水平。

    四、做好目录维护和政策解读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并按规定做好药品结算工作;要及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注微信 yy123 冀ICP09020508-2